
作者:义乌市岩顼电子商务商行浏览次数:148时间:2026-01-29 11:25:00

庭审中,诉讼中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在离婚诉讼中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最终分居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
十年前,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
法院审理认为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